中共颍上县委颍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经济外向度,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外投资者兴办工业项目(挖掘矿产资源除外,下同)、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等优势产业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建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给予农民补偿外(下同),给予以下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每亩3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每亩2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亩0.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免收土地费用。 第四条 投资建设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划拔方式提供用地;以BOT、TOT方式合作投资上述项目的,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拔用地。 第五条 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当地农民承包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 第六条 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耕地占用税返还部分50%的奖励。 第八条 新建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000万元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第4-5年给予30%的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一1亿元的,4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的奖励,第5年给予40%的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四)属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 (五)投资盘活现有工业企业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第九条 投资建设公益事业项目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投建单位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0%的奖励。 第十条 新建工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的,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一)凡引进县外企业、金融机构或民间资本来颍上投资成功的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 务的招商中介组织),均在奖励之列; (二)国家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或组织担保的款项,县内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向 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接承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烟花炮竹、液化气等 高危产业项目和未经批准的加油站新改建项目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 奖励条件: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的合同按期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数额以银行进帐单为准,机器设 备等实物投入由县招商委员会组织评估认定; (三)新建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并投产; (四)公益社会福利事业及基础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并竣工; (五)企业资产重组项目,法律手续完备,资金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高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按正式合同确定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其所占股本一般 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四)对引进县外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利息不高于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利率,使用期限 在2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进额的3‰奖励; (五)引进县外无偿捐助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引进额的5‰奖励; 第十四条 奖金使用。招商引资奖金按3:3:4分配使用,即奖金额的30%用于单位公用支出;30%用于引资单位集体福利;40%奖给引资有功人员。奖给个人的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奖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支付。
第五章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 一站式服务制度。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资料完备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办结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收费监督卡制度。统一发放企业收费监督卡。凡未列入收费监督卡的收费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十八条 检查管理制度。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给予免检。 第十九条 投诉受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各类投诉,除进入司法程序外,所有投诉在7日内办结。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强包等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县工业园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实行个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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